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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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二、已经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 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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