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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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还处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员工的大部分劳动权利是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其处在试用期而进行随意辞退,随意辞退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2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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