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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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如果未登记名字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行为,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未登记名字的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行为,则房产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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