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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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想要辞职,但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应该先依法提出辞职,然后与单位协商,要求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出具该证明,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
单位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进行主张。一般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劳动者需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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