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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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婚行为不一定犯重婚罪。区分的关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恐吓威胁行为严重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坚持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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