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对方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以什么理由提出的离职呢?《劳动法》中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欢迎您及时来电与我沟通,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您专业的分析指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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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主要是非本人真实愿意的离职,有以下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权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员工辞职的情形主要有: 1、劳动者没有获得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 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5、合同无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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