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滥用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是同工不同酬。二次上会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指出,当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的问题之一,就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对此,6月26日上会的一审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对于这一调整,社会各界反馈众多。有的意见提出,福利待遇也应明确同工同酬;有的建议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适用相同的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还有意见指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被大量使用且同工不同酬的原因,是企业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者的工资报酬计入用工企业工资总额。草案最终采纳了适用相同薪酬体系的建议。这在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看来是一大进步。不过,王亦捷强调,同工同酬不应是让体制外的派遣工进入到体制内僵化的薪酬体系中,而应是在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用工体制的基础上,一视同仁的对所有劳动者适用相同的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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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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