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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真实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利用中间方的地位采取假客户看房、出更低价格的方式促进签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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