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如果你们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就可以根据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主张延长生育假。晚婚晚育指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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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如果生单胎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对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 (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 (3)法定结婚年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二)晚育: 1、晚育的定义。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项: (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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