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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3-04-05 0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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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5 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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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下列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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