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补偿而单位没有给付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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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员工辞退,主要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作为过错方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完成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非工伤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培训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裁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2、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3、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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