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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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但需就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夫妻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变卖、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法让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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