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样式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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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丢了可以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所需材料: 1、补证申请书(丢失时间、地点、原因)1份; 2、刊登报纸公示声明作废七日后,携带报纸和登报交费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工作档案; 5、近期彩色二寸照片2张(打证1张、补证申请表1张); 6、填写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1份。
一、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证件。 二、就业证:是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所办理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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