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您姐下班后出去吃宵夜,在吃完宵夜回厂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要视乎其下班后出去吃宵夜是否属于上下班的途中,对此对于您姐的情况可以考虑从工伤、交通事故两方面分别主张赔偿,可以考虑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级别认定。 另外,若您姐所在制衣厂的上班时间确实为每天早上8:00至第二凌晨2:00,则您姐可以用人单位超时加班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可向均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需提供用人单位存在超时加班的证据)。 若您需要请律师帮忙,我们的代理费用会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但需要根据你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才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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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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