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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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证据: 1、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2、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例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能够证明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据。例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对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相关的证据。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能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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