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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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权人增加方式如下:赠与:房屋产权人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赠与公证,将部分房子产权赠与另一人,增加房屋共有人;买卖:房屋产权人提供相关证件到上条所说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将部分房子产权卖给另一人,增加房屋共有人;房屋产权人提供相关证件到上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权人可以通过赠与、买卖、析产三种方式增加。赠与:房屋产权人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相关的证件,最后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将部分房子产权赠与另一人。买卖:同上所说,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将部分房子产权卖给另一人。析产:析产适合夫妻之间增加房屋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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