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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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该首付款应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按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毕竟婚后另一方参与了按揭款的偿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应由婚前买房一方给付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婚前购房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下:丈夫或妻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则属妻子或丈夫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丈夫和妻子共同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进行分割,离婚后也可进行分割;自行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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