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28天是法律允许的,如果长期无理由扣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车辆所有人可以凭借其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最有效的方法是去交警队的“行政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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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的公布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解剖身份不明尸体,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天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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