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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终止合同的几种情形,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终止情形主要包括: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履行;合同被解除;合同债权债物相互抵消;担负债务的一方,将合同标的物提存,合同债权方免除债务方债务,债权、债务相等且均是同一人承担,符合法律或者是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另外《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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