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楼房补偿给被拆迁户,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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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拆迁款一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迁补偿不属于营业收入,不用交营业税。1、如果是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2、如果是个人,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不过看拆迁具体情况,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如果拆迁属于地方政府行为,有可能减免,各地办法不一,可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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