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针对押金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金的法律效力是: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就会转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适用定金罚则。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