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女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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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要求公司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续延至员工的哺乳期届满时再终止,双方可在哺乳期满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依法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辞退孕期女职工,也不能在经济性裁员中将怀孕女职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该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算法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普通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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