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塘沽迁户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应届生报道落户(本科及以上学历); 2、留学归国人员落户; 3、往届生人才引进落户; 4、夫妻子女(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5、企业纳税额落户; 6、外来优秀工作者落户; 7、积分落户; 8、国内外专家院士落户; 9、千人计划落户。二,以夫妻投靠为例说明流程: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一)受理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一)受理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夫妻投靠。(一)受理条件: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离(退)休证;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农业人口夫妻投靠。(一)受理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7、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一)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二)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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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应携带的手续出生登记(一年内)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监护人提交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及《出生证明》翻译件原件; 5、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且无条件迁移的,提交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材料,由单位主管集体户口人员亲自办理; 6、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可单独立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提交父母军官证,部队证明,房本,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7、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提交《准生证》; 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户口迁移流程: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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