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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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但不执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岁以上;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
哺乳期妇女被拘留不合法。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于需要刑事拘留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属于正处于哺乳期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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