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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适用机关

2019-07-14 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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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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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逮捕的适用机关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第三,社会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危险性发生。如果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犯罪事实的证明,应当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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