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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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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