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新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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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再审有新证据的认定: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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