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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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一是重点关注去年水毁工程、正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工程;二是重点关注城区、石亭、茶山、泗汾等地情况;三是重点关注建筑工地管理,所有建筑工地、渣土车该停则停;四是重点关注交通道路,关注山道、弯道、旅游环线、城区地势低洼地,尤其是学校校车安全;五是重点关注塌方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六是重点关注贫困户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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