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机动车怎么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2、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1)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2)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3)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下列情形不构成犯罪: (1)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
针对刑事诉讼中盗窃机动车会怎么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盗窃电动车判决需要根据盗窃电动车的总价值来判定。具体如下:没有达到刑法规定量刑标准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达到刑法规定量刑数额的,依法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六、落款信息。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