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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提供的书面证明有何后果

2022-04-27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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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7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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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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