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还私人物品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私人物品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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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如果看守所不予归还的,被羁押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私自扣押私人物品属于侵权行为,协商不成,报警处理,调解不成,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要求扣押人返还财物;若是双方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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