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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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法是以事先制定的产品定额成本为标准,在生产费用发生时,就及时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脱离定额耗费的差异额,让管理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生产费用的发生额,并且根据定额和差异额计算产品实际成本的一种成本计算和控制的方法。 定额法的主要特点 1、成本计算对象是企业的完工产品或半成品。根据企业管理的定额法预算费用组成要求,只计算完工产品成本或者同时计算半成品成本与完工产品成本。 2、成本计算期间是每月的会计报告期。定额法一般用于大批大量生产企业,只能按月进行成本计算。 3、产品实际成本是以定额成本为基础,由定额成本、定额差异和定额变动三部分相加而组成。 4、每月的生产费用应分别定额成本、定额差异和定额变动三方面分配于完工产品和在产品。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的特点: 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 从债权人角度,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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