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是银行为已获得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加按贷款服务。二次抵押担保合同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如一时需要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房产二次抵押贷款借款人必须是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已经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二次抵押的条件用于进行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第2、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第三、房屋必须是使用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第四、房屋抵押登记已经办妥,并且该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第五、房屋已办理保险,并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第六、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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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抵押合同已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仅仅只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是有效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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