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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明确支付劳动者额外劳动量的限额标准

2022-07-25 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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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5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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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劳动报酬。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为,奖金、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病假工资和产假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认定属于“劳动报酬”,而冬季取暖补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应认定不属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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