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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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