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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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认定工伤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单位没有参保的,由单位支付。不可以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涉嫌诈骗医疗保险基金。如果不是工伤,没有侵权人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可以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只要员工发生工伤时是属于再报状态,那么该起工伤事故就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的。可以进行报销。但是员工在工伤待遇审核之后,同时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进行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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