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都构成犯罪或可以处以较重的刑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也就是说,对死刑案件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但毒品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就应当直接以重量为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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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毒品含量即纯度进行分析、鉴定。 第一,对毒品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走私入境的毒品海洛因,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毒品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毒品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毒品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第二,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毒品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毒品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毒品的数量。有些情况下,毒品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第三,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按照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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