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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有: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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