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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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里有约定默认继续条款的可视为自动延续,否则不能自动延续,劳动关系终止。此时如双方均继续履行,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下的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所有时间部分给付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是可以续签的。续签应注意下列事项:双方是否协商达成一致;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重要条款是否完备合理;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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