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村委会(居委会)必须预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办(乡、镇)进行初审。(四)所在地街办(乡、镇)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审核。(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办(乡、镇)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开工意见并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六)区行政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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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3、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即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的家庭,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4、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至少有1人确认为高层次人才或骨干人才,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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