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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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4、提交申请材料,等待领取《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5、向工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4、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6、银行开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人民币账户;7、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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