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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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1.交付不能;2.交付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当事人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根本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目标履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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