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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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 2、孩子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 4、男方有能力抚养孩子。
在我国双方离婚后,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 2、孩子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 4、男方有能力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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