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容留等手段,是指以招募、雇佣,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策划、雇佣,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等手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纠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引诱、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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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行为只要实施了以上环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都可以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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