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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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为: 一、需要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外国人应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当事人双方均须提交由我国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本人照片。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由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程序如下:1、准备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国公民应持有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外国人应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无配偶证明;2、双方均应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本人照片;3、方必须亲自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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