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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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碰到医疗事故不要慌张,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或者医疗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若达成协议则不需要进行诉讼。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医务人员报告上级领导。 2、医疗机构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医疗机构保护现场,即保管材料,封存现场物品。 4、医疗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并同患者一方进行协商沟通。 6、协商不成的,患者申请调解或者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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