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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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用工那天起,劳动关系就形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未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1、双倍支付工资; 2、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3、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5、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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