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算合格的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过错。并且不在《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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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的,则劳动合同可以不终止,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发生劳动工作关系的可以作为劳务关系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时,并不需要双方实际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而自此之后退休职工也不再具有合格的劳动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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