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超车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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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线超车事故责任的划分是: 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2.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3.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4.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 5.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方法:由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超车的车辆应提前打开左转向灯,并注意观察前后车辆的车速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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