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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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用工是非劳动关系用工模式的统称,包括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合作用工和合伙用工四种用工模式,属于替代性工作安排概念下的一个分支概念。区别在于用工渠道不同,社会化用工是通过社会招聘的工人,劳务派遣是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的工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招聘都会事先在公告里面注明用工形式的,但是也存在之前未注明用工形式和进入面试阶段变更用工形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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